在A股市场,IPO公司撤单是常事。由于IPO公司撤单通常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,所以证监会曾明确表示,对“带病闯关”的,将严肃处理,决不允许一撤了之。
正是本着“严肃处理”的精神,近日,上交所对福贝宠物和聚威新材两家IPO撤单公司予以监管警示。福贝宠物和聚威新材早已终止IPO,终止日期分别为2023年6月和2023年4月。此次与它们一起受到监管警示的还有其IPO的保荐代表人,即广发证券的蒋文凯和孟晓翔,一创投行的关伟、尹志勇、刘涛涛。同时,聚威新材的保荐机构一创投行也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。
对于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受到监管警示一事,有舆论将之称为是“挨拳头”。根据统计,今年有7家券商因IPO而被监管层采取相应的措施,也即有7家券商因为IPO撤单事宜“挨了拳头”。
(相关资料图)
IPO公司因为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而撤单,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“带病闯关”。对于这样的公司予以处罚是很有必要的,有关保荐机构也因此受到惩处,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。而从严肃处理的角度来看,有必要对有关的保荐机构予以严厉查处,给予重罚,这样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。但从上交所对福贝宠物和聚威新材两家公司及保荐机构的处罚来看,基本上就是挠痒痒。都只是给予监管警示,对于相关的公司与保荐机构来说,基本上是无伤大雅,没有让其承受任何的损失。这样的处罚与“纵容”差不多。
当然,从交易所层面来说,因为没有处罚权,所以也很难对保荐机构开出有震慑力的罚单,这其实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。所以,这就需要证监会层面的监管跟上,对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出有力的罚单。但实际上,对于保荐机构,证监会开出的罚单跟交易所层面开出的罚单差不多,也有挠痒痒的嫌疑。
比如,福特科2023年3月终止IPO。但2023年7月,证监会对福特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经查,证监会发现福特科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,存在多项未披露的资金占用、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、其他内部控制问题较多和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。
又如凯金新能公司,是在全面注册制前终止主板IPO,东方财富显示其终止日期为2022年10月。2023年6月26日,证监会对凯金新能采取出具警示函。原因是凯金新能在IPO期间,存在未充分说明原员工陈某某银行账户收到公司客户、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多笔大额资金转入,部分记账凭证的记账、审核岗位由同一人担任等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形。
不论是交易所的“监管警示”,还是证监会的“警示函”,这种停留于“警示”层面的监管措施,其实丝毫都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实质性利益,这样的处罚对于当事人来说真正是聊胜于无,对于当事人与后来者都是没有震慑力的,跟挠痒痒没有太大的区别。而真要让保荐机构因此“挨拳头”,就必须重拳出击,至少要揍得当事人有疼痛的感觉。如果一点疼痛的感觉都没有,有关当事人及后来者又如何能够吸取教训呢?
实际上,对于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,有必要依法查处,真正做到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。毕竟保荐机构担负着为A股市场保驾护航的作用,真正是责任重于泰山。如果保荐机构不忠于职守,其对A股市场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,所以,对于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。
比如,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,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,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业务收入,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,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既然《证券法》对保荐机构的违法行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,那么对于保荐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就应该依法来进行。虽然IPO公司撤单了,保荐机构或许没有拿到保荐收入,但这种情形属于“没有业务收入”的情形,仍然可以作出最高1000万元的处罚。若果真如此,那么保荐机构就会感觉到“疼痛感”了,也就会因此而长记性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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